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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彰簡字第241號 原  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 明人 即 趙亮溪 法定代理人 被   告 定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秋月 上列聲明人因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聲明承受訴訟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明駁回。 理 由 聲明意旨略以: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由王開源變更為聲明人,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。 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 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 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」,第175條規定「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」,第177條 第1項、第2項規定「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,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之。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」。 經查:本件係於民國108年4月16日繫屬,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於繫屬前已由王開源變更為聲明人,並非訴訟中始變更,此有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。是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,為無 理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