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彰簡字第241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聲 明人 即 趙亮溪
法定
代理人
被 告 定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秋月
上列聲明人因
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聲明
承受訴訟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
駁回。
理 由
聲明意旨
略以: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由王開源變更為聲明人,
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
聲明承受訴訟。
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「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
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
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」,第175條規定「第168
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
為承受之聲明。
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」,第177條
第1項、第2項規定「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,法院應
依職權
調查之。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」。
經查:
本件係於民國108年4月16日繫屬,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
於繫屬前已由王開源變更為聲明人,並
非訴訟中始變更,此有
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
可稽。是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,為無
理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