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
原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儷芬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複 代理 人 楊小慧
被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
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
訟程序。
理 由
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
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
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:關於原告依
承攬契約給付被告之工作有無瑕疵,俱為本
件及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
兩造間
損害賠償事件之重要爭
點,該項爭點並於前開事件囑託補充鑑定中,且前開事件繫屬
在先,尚未終結,此經本院調取前開事件卷宗查明在卷。又兩
造於民國108年2月27日
言詞辯論期日,皆已表明同意停止訴訟
程序(
惟原告反對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
合意停止),為
免裁判矛盾,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爰依首
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及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