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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原  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小慧 被  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 訟程序。 理 由 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經查:關於原告依承攬契約給付被告之工作有無瑕疵,俱為本 件及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兩造損害賠償事件之重要爭 點,該項爭點並於前開事件囑託補充鑑定中,且前開事件繫屬 在先,尚未終結,此經本院調取前開事件卷宗查明在卷。又兩 造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,皆已表明同意停止訴訟 程序(原告反對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合意停止),為 免裁判矛盾,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依首 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