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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原  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小慧 被  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」,第186條規定「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 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」。 經查:本院前於民國108年5月2日裁定,命於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1023號事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茲因前開事件囑託 鑑定已經完成,且兩造均陳明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,自應撤 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