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
原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儷芬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複 代理 人 楊小慧
被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
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
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
定停止訴訟程序」,第186條規定「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
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」。
經查:本院前於民國108年5月2日裁定,命於本院107年度訴字
第1023號事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茲因前開事件囑託
鑑定已經完成,且
兩造均陳明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,自應撤
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