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
原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儷芬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複 代理 人 楊小慧
被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
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