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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原  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小慧 被  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 訟程序。 理 由 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又主張抵銷 之請求,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,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,有既判 力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、第40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經查: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,於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報酬 新臺幣388,760元,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兩造損 害賠償事件(下稱另案),亦以上開報酬主張抵銷,並經另案 第一審判決認為有理由,予以准許,尚未確定,此有判決在卷 可稽。為免裁判矛盾,本件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,始符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。依同法第182條 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