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
原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儷芬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複 代理 人 楊小慧
被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
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
訟程序。
理 由
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
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又主張抵銷
之請求,其成立
與否經裁判者,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,有
既判
力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、第40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:原告依
承攬契約之
法律關係,於本件請求被告給付
報酬
新臺幣388,760元,
惟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
兩造間
損
害賠償事件(下稱另案),亦以
上開報酬主張抵銷,並經另案
第一審判決認為有理由,
予以准許,尚未確定,此有判決在卷
可稽。為免裁判矛盾,本件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
必要,始符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。
爰依同法第182條
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及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