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
原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
複 代理 人 楊小慧
被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」,第186條規定「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」。
經查: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裁定,命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茲因
上開事件業已終結,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