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
原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
被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
主 文
本件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張秉澤承受原法定代理人洪儷芬之訴訟。
理 由
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「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」,第175條規定「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
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」。
㈠本件繫屬後,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洪儷芬變更為張秉澤,此有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
可稽,其聲明由張秉澤承受訴訟,合於前開規定,
爰裁定如
主文。
㈡原告聲明承受訴訟之同時,亦具狀撤回起訴,此部分應待本件裁定確定後,再為
適法之處理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