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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彰簡字第32號 原   告 羅立敬 被   告 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亦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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在網路向被告購物, 詎被告疏於管理資訊安全,致原告於107年11月11日遭詐欺集 團詐欺取財。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。 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「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 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」,第15條第1項規定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」,第28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 。經查: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,此有公司基 本資料可稽。次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,被告係因疏於管理資訊 安全而構成侵權行為,至於對原告詐欺取財之人,則另有他人 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。 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尚有未合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,依職權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