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2號
原 告 羅立敬
被 告 假期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亦知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在網路向被告購物,
詎被告疏於管理資訊安全,致原告於107年11月11日遭詐欺集
團詐欺取財。為此依
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。
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「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
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」,第15條第1項規定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」,第28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
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
。
經查: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,此有公司基
本資料
可稽。次依原告
起訴狀之主張,被告係因疏於管理資訊
安全而構成侵權行為,至於對原告詐欺取財之人,則另有他人
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。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尚有未合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
條第1項規定,依職權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