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23號
上 訴 人 晶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素蜜
上列
上訴人因給付票款事件,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
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7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,775元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