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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晶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蜜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票款事件,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7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,775元,逾期不繳,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8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8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