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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29號 原   告 騏騰鮮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如 被   告 名富喜宴餐廳 法定代理人 陳孟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「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 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 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 萬元計算」,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」,第436條第2項規定「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 仍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」。 經查: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 其起訴不合程式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繳1,820元,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可 憑。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。 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