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65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丹妮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小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甄穎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
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,2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
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