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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丹妮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甄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,2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