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676號
上 訴 人 富鼎工程有限公司
兼 法 定 戚其信
代 理 人
上列
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5,68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615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,615元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