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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714號 原   告 夏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玲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 被   告 葉忠偉即宇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