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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調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正儱佑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重全間清償債務事件,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00,0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61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