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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調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車損修繕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雅居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兵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聖羽間請求給付車損修繕費事件,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( 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1,880元。 二、系爭車輛遭相對人毀損之相關證據。 三、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