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1號
聲 請 人 雅居廚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兵維哲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王聖羽間請求給付車損修繕費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(
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臺幣1,880元。
二、
系爭車輛遭相對人毀損之相關證據。
三、提出
起訴狀繕本一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