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31號
原 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素眞
原 告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素眞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文華苑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係原告等人對被告間之各個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僅係
法律關係種類相同,固
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
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,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,合併在同
一訴訟程序而已,論其實質,仍為數
當事人、數事件之「數
訴」,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,不得
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1項前段規定,合併計算其
訴訟標的金額。故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、藍海
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請求給付之服務費分別核定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250元、113,400元,各均應
繳納
裁判費1,000元、1,220元,合計應繳納裁判費為2,220
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,880元,尚應補繳34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、組織報備證明、最新主任
委員當選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