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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調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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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31號 原   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眞 原   告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華苑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係原告等人對被告間之各個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僅係   法律關係種類相同,固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  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,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,合併在同   一訴訟程序而已,論其實質,仍為數當事人、數事件之「數   訴」,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,不得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  之2第1項前段規定,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。故本件訴訟   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、藍海  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請求給付之服務費分別核定其訴訟  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250元、113,400元,各均應   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、1,220元,合計應繳納裁判費為2,220  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,880元,尚應補繳340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、組織報備證明、最新主任   委員當選證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