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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調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526號 原   告 柏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和仁、鄭永春、葉武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狀所附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之登   記謄本,應補提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下   稱系爭土地)登記第一類謄本(含全體共有人,共有人之年   籍資料請勿遮蓋)。 二、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請提出現場彩色照片,並以地籍圖及照片標示被告地上物現   狀及占用位置等情形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 四、原告訴請拆屋還地,應以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面積之交易價額   計算裁判費,原告應將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(如前   案判決書附圖三)套繪地籍圖後,特定占用土地之面積為何   ,並依系爭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告現值,計算本   件訴訟標的,復據此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(須扣除已繳   納之1,550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