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彰簡調字第526號
原 告 柏鑫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文欽
上列原告與
被告洪和仁、鄭永春、葉武雄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
起訴狀所附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之登
記謄本,應補提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下
稱
系爭土地)登記第一類謄本(含全體共有人,共有人之
年
籍資料請勿遮蓋)。
二、提出被告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現場彩色照片,並以地籍圖及照片標示被告
地上物現
狀及占用位置
等情形,並
按被告人數提出
繕本。
四、原告訴請拆屋還地,應以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面積之交易價額
計算
裁判費,原告應將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(如前
案判決書附圖三)套繪地籍圖後,特定占用土地之面積為何
,並依系爭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
所載公告現值,計算
本
件訴訟標的,復據此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(須扣除已繳
納之1,55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