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04號
原 告 繐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正義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劉永昌即銓鋒精密
工業社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7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.770元,扣除作為
訴訟費用一部之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1.270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