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1號
聲 請 人 孫銘鋒
即 原 告
上列原告與
被告惠心救護車有限公司間清償車貸事件,起訴僅繳
納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
支付命令裁判費
)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,7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