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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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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13號 原   告 李建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關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411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