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13號
原 告 李建宜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聖關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411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