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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61號 原   告 聚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  幣(下同)31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,原告應   補繳裁判費3,420元。 二、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