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61號
原 告 聚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雅慧
上列原告與
被告興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31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,原告應
補繳裁判費3,420元。
二、補正被告
法定代理人之
住所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