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84號
原 告 全能臨工天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婌瑗
上列原告與謝文雄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起訴僅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
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
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27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2,37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