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88號
原 告 盧秋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尤進益、永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
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7,000元,然估價單金額為27,8
00元,應陳報是否全額請求或就餘額不另起訴請求。
二、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。
三、若原告
非受損車輛行車之車主,應陳報
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
提出
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。
四、原告
起訴狀列「永峰交通有限公司」為被告,
惟未陳報其法
定
代理人之姓名及
住所,請具狀補正被告永峰交通有限公司
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。
五、原告陳報之
上開書狀及事證(除行車執照影本),均應另提
出
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。
六、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,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
附證物資料影本2份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