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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88號 原   告 盧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進益、永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7,000元,然估價單金額為27,8   00元,應陳報是否全額請求或就餘額不另起訴請求。 二、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。 三、若原告受損車輛行車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   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。 四、原告起訴狀列「永峰交通有限公司」為被告,未陳報其法  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,請具狀補正被告永峰交通有限公司  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。 五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(除行車執照影本),均應另提   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。 六、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,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   附證物資料影本2份,以利寄送被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