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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代墊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01號 原   告 吳基泰 上列原告與宸毅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代墊款事件,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0,3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5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,25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4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4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