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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11號 原   告 潘郁瑋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瑞勝建築有限公司」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;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訴。 理 由 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「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 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 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 萬元計算」,第119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,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, 第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 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」,第428條第1項規定「第244條第1 項第2款所定事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」 ,第436條第2項規定「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 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」。 經查: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8,62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,未據原告繳納;又原 告起訴狀雖列「瑞勝建築有限公司」為共同被告,然本院據此 以網路查詢經濟部商業司揭示之資料,並無該公司,另依原告 提出之買賣契約,其當事人一方為「瑞勝建設有限公司」,「瑞勝建築有限公司」,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。 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所示;逾期不補正,駁回起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: 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。 提出主管機關所核發,被告「瑞勝建築有限公司」或「瑞勝建 設有限公司」登記資料;或以訴狀更正該被告及法定代理人,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