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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11號 原   告 潘郁瑋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勝建設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起訴僅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420元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,依原告民國108年4月25日書狀聲明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633,620元(計算式:13,420+315,000+305,200=633,620)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,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,520元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