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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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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43號 原   告 朱祐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羽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,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41,3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