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63號
原 告 張棋賀
上列原告與
被告秉丞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原
告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8,7
4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