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71號
原 告 王美娟即松詮企業社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蓁禾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88,291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4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