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71號 原   告 王美娟即松詮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被告蓁禾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88,2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4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