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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33號 原   告 晶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輝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,起訴僅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)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 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,35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5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5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