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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提繳退休金差額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66號 原   告 陳信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提繳退休金差額事件,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00,4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11 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