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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67號 原   告 統連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英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漪儀(原姓名林倚儀)即汝溢工程行(即正獻 工程行)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81,527元,應徵   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  尚應補繳3,690元。 二、提出票號AE0000000、AE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2份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