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06號
原 告 雅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喜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起訴僅
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
聲請支付命令裁判
費)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