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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75號 原  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柏凱、肜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  (下同)4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,原告應補   繳4,850元。 二、原告起訴狀列「肜泰有限公司」為被告,惟未陳報其法定代   理人之姓名及住所,請具狀補正被告肜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  理人姓名、住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