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75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志佶
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
上列原告與
被告賴柏凱、肜泰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4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,原告應補
繳4,850元。
二、原告
起訴狀列「肜泰有限公司」為被告,
惟未陳報其
法定代
理人之姓名及
住所,請具狀補正被告肜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
理人姓名、住所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