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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94號 原   告 暘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秋郎間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,4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7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7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