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94號
原 告 暘利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鴻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吳秋郎間
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僅繳納第一審
裁判
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
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,4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