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15號
原 告 薛甄穎
訴訟
代理人 洪主民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丹妮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
件,未據原告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57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