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15號 原   告 薛甄穎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丹妮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,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57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