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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52號 原   告 常文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 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 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,400元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8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8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