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52號
原 告 常文美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合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
未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,400元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