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86號
原 告 KM EUROPE HOLIDAY KFT
法定
代理人 唐治平
上列原告與
被告華偉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
繳
裁判費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2,9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720元。
二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
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
準備書狀,
繕本
逕寄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