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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96號 原   告 新越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17,09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