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14號
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信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德蘭特殊製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
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報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,並提出
繕本1份。
二、請就被告
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
準備書狀,繕本
逕寄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