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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00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 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且被告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琮之居所欠明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 0,95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 附表,附表編號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: 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,970 元。 提出主管機關所核發,被告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 資料(應包含法定代理人陳漢琮之個人資料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