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0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
未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,且被告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漢琮之
住居所欠明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
0,95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
附表,附表編號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彭品嘉
附表:
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,970 元。
提出
主管機關所核發,被告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
資料(應包含法定代理人陳漢琮之個人資料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