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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20號 原   告 富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尊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,6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4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