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20號
原 告 富潤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尊霖
上列原告與
被告巨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起訴僅繳納
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
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,6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4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