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24號
原 告 郭志仲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千典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
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繳
裁判費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41,4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7,05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6,550元。
二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
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
準備書狀(其上
應記載已經
繕本寄送
對造),繕本逕寄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