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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加給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71號 原   告 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聰聖間返還加給費事件,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7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