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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93號 原  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,000元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  尚應補繳500 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益長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提出準備書狀,敘明主張被告係何時違約、違約情形為何,   並應附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