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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18號 原   告 徐偉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解除契約 等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依原告所提出起訴狀記載訴訟商品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   ,000元,原告是否欲請求被告更換同價值之商品或請求被告   給付12,000元?如是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2,000   元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  日內繳納。 二、原告究欲請求被告換貨或退款?如係換貨,請載明品名、廠   牌、型號、規格、數量等資料。如係退款,請載明被告應給   付原告之金額為若干。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   聲明(即訴之聲明,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)為   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強制執行。 三、敘明何時收受本件商品。 四、提出本件網路購物之資料、送貨單、匯款單、與被告間聯繫   之記錄(如網頁留言、Line對話記錄等)、向被告請求解約   之相關資料。 五、敘明發現本件商品瑕疵之時間,並提出貨物有瑕疵之證明。 六、提出被告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偉震國際有限公司、  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等法定代  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七、依上開補正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被告人數提出   繕本或影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