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20號
原 告 龍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鎖住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喜利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,起訴僅繳納
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
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,7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