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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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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20號 原   告 龍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鎖住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喜利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,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,7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