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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47號 原  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漢城、億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0萬2,8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