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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73號 原   告 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聰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6,351元,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  ,尚應補繳2,810元。 二、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30萬6,351元之項目為何(應   分項列明)、計算式、計算依據(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   項所載之金額)及相關單據影本,並應提出繕本1件,以利   寄送被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