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77號
原 告 達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晧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弘碩精密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起訴僅
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
聲請支付命令裁判
費)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1,1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
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93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