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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補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77號 原   告 達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晧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碩精密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起訴僅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 費)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1,1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 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93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